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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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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
2008-9-4 16:09:42
阅读次数:
1920
信息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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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宁政发[2008]82号,以下简称《政策意见》),优化我市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环境,提升软件外包产业的发展水平,在国家、省相关文件基础上,结合我市发展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,可享受《政策意见》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。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(以下简称“市科技局”)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工作,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外包企业是指承接发包方信息服务、应用管理和商业流程中的软件业务为主的独立法人。其软件业务范围具体如下: (一)软件研发及服务。包括行业应用软件开发,嵌入式软件的研发,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,软件技术服务等。 (二)信息技术研发服务。包括集成电路设计,系统集成,提供电子商务平台,测试平台等。 (三)信息技术外包服务。包括信息系统操作服务,信息系统应用服务,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。 (四)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。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,数据分析、数据挖掘、数据管理、数据使用的服务,企业业务运作数据库服务,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。 (五)其他软件外包领域。 第五条 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标准是: (一)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。 (二)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。 (三)年软件业务收入占年企业总收入的35%以上。 (四)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%。 (五)具有从事软件外包技术开发和服务等业务所需的资质、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。 (六)企业产权清晰,管理规范,遵纪守法。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。 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。 (三)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。 (四)企业开展软件外包的内容、规模及相关统计报表。 (五)与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。 以上证照、证明及统计报表须提交复印件,并提供原件核查。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。对审查合格的软件外包企业,颁发软件外包企业认定证书。 第八条 经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纳入全市软件产业的统计范围。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。不符合认定标准的,不再享受《政策意见》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。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、合并、分立、转业、迁移的,需对其重新认定。软件外包企业名称更改的,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名称调整报告,经核准后,重新发证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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